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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贪污案件的会计鉴定

2002-9-18 10:21 庄太源 【 】【打印】【我要纠错
  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经济犯罪惩处力度,检察机关查处贪污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因此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贪污案件进行会计鉴定的业务也随之增多。我们会计师事务所对此项特殊的审计业务,边探索边总结,从实践中摸索到一些经验。现谈谈我们对此项工作的做法,以作探讨。

  一、接受委托

  贪污案件鉴定业务的委托单位一般是检察机关。我们根据检察机关委托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估量自身能力并预测风险程度,最后作出能否受托的决定。如决定接受委托,按照司法程序,先由检察机关向会计师事务所填发委托鉴定书,据此再签订业务约定书。委托鉴定书和业务约定书均要详细注明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范围,不允许鉴定非委托事项。如检察机关中途需要增加鉴定事项和范围,则需另行填发委托鉴定书和签订业务约定书,或在原两书中补写增加鉴定的事项和范围,并加盖公章,以示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同时也应协议增加审计费用。

  二、接收材料

  根据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范围,接收与鉴定有关的账簿、凭证等会计材料。接收手续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送达审计,由检察机关将调取的鉴定材料送到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地进行鉴定审计,应按每种材料清点收数,出具收据,鉴定工作完毕后送还材料,收回收据;另一种是就地审计,鉴定人到委托单位或到涉案人所在工作单位鉴定审计,则无需出具收据,但要有专门查账的场所,以防材料丢失。

  三、听取介绍

  听取介绍时要详细记录,为下步验证取证做前期预备工作。既要听取检察机关介绍,还要听取涉案人所在工作单位介绍,既要听他们主动介绍,还要主动了解情况。具体收集和了解的内容一般包括:(1)涉案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与本案的关系等;(2)会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核算形式、方法、账务处理程序、手续制度、人员分工等;(3)与案情有关的内外部情况,包括单位、个人、互相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4)案件具体情况,包括伪造、隐匿、涂改等作弊情况。预估问题出在哪些经济环节、哪些会计科目,以及与哪些单位和个人有关联,有无内外勾结共同作弊或同流合污等情况。上述第4点最为重要,为查核验证提供线索的关键所在。

  四、验证取证

  包括两个方面,先对鉴定材料查验论证,确认事件性质后再取得有效证据。我们在鉴定中采用正反两种假设的方法进行查核验证。一是作肯定性假设的查核验证,就是根据介绍的情况,审阅账证资料,核查弊端,解剖疑点,弄清舞弊手法,核实贪污金额,暂先肯定为违法事实;二是对暂先肯定为违法事实的材料再作否定性假设的查核验证。所谓否定性假设的查核验证,就是鉴定人用换位思考的方法,为涉案人辩解和辩护,进行差错性设想。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涉案人由于会计业务水平低下等原因而使账务处理混乱,以致形成贪污假像。例如,我们有一次发现涉案人在自制的销售汇总报表上对销售数量以多汇少该单位认为是瞒报销售收入。经用差错性设想进行仔细查验和复核,发现数量虽然少计,但汇总的销售金额完全正确,说明这是因为粗心大意所致。由于采用否定性假设的查核方法,因而纠正了该单位的误认,避免了一笔错误鉴定。

  经否定性假设验证后,如不存在差错性问题,确实存在肯定性贪污事实,才能达到高质量的验证。如不采用否定性假设的验证方法,其验证的结果必然立足不稳,经不起涉案人的辩解和反驳。因此,采用否定性假设的验证方法至关重要,是鉴定结论做到实事求是的保证。经上述肯定性假设与否定性假设两方面验证后,再对每笔贪污疑点进行分析、推理和判断,去伪存真,再经复查核对后,就能初步确认问题的性质。

  在验证工作完成后,收集整理证据,为撰写鉴定报告提供依据。会计账簿与凭证的证据一般以复印或复制为主,原件仍保留原样不动,复印或复制件均要按每一贪污事实编列顺序号,并注明原件装订归档的日期和编号,以备复查复验,也备作必要时与涉案人员当面对质的证据。复印或复制件由参与鉴定的注册会计师签章,既表示对证据的确认,也表示鉴定人的责任。

  五、内部复核

  贪污案件的鉴定是非常严肃的工作,绝不能草率从事,马虎定性,随意结论。为确保执业的谨慎性和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我们在鉴定人完成验证取证后,选派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查核实。复核的方法:一是复查案情介绍,弄清案件内容;二是按照经办鉴定人的验证方法逐项复核工作底稿和证据材料,从中查找疏漏。如发现证据不充分或推理不确切时,要求经办人重新验证或补充证据;三是把全部证据有机联系起来分析、推理和综合论证;四是换位思考,站在涉案人或辩护人的位置上提出质疑和辩护。通过上述复核和论证,弄清事实,准确定性,客观公正地做出鉴定结论。

  六、沟通结果

  为使鉴定结论取得委托方认可,在出具鉴定报告前,我们将鉴定结果约同委托方沟通,以期取得共识。沟通的内容包括:(1)介绍鉴定过程和验证方法;(2)介绍委托事项中已经查清的问题,经验证分析可以确认的违法事实;(3)介绍鉴定中因发现新线索而查出的新问题,经验证分析可以确认的违法事实;(4)介绍委托事项中因客观条件受限制等原因无法查清的问题;(5)其他与鉴定相关的需要披露的事项等。在沟通过程中委托方如有异议的,可以讨论研究之,必要时采取复查、延续审计或追加审计程序。但必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以委托方示意或强加主观意志而转移,以不违背职业道德为前提,确保鉴定质量为准绳。

  委托方如是检察机关,在征得检察机关同意情况下,同时邀请涉案人所在工作单位参加沟通。这样做,一方面使该单位了解鉴定情况,避免因鉴定结果与该单位原先掌握的贪污疑点发生差异而产生误解;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知名度,以扩大社会影响。

  七、撰写报告

  目前贪污案件鉴定报告尚无规范的标准格式,对此,我们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检察机关的司法要求和审计报告的规范要求,认为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1.标题:贪污案件会计鉴定报告。

  2.文件编号:会计师事务所审验报告发文编号。

  3.致送单位:委托单位全称。

  4.范围段:①受托鉴定依据,包括鉴定委托书和业务约定书;②鉴定事项和范围;③鉴定材料来源,写明由检察机关调取某单位的会计资料;④会计责任;⑤审计责任;⑥审计依据;⑦审计鉴定时间,指审计外勤工作起止日期;⑧鉴定程序。

  5.涉案人基本情况:包括涉案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等,其目的一是亮出涉案人身份,二是看其是否属于贪污犯罪的主体。

  6.鉴定事实:按每一贪污事实逐项叙述,先述事实,后举证据,同时进行分析判断,说明定性理由。

  7.鉴定结论:根据鉴定事实进行概括和综合,一要表示肯定性的定性意见,二要确认贪污总金额。不能用“可能”、“大概”模棱两可的语词。

  8.其他事项:写明与鉴定有关和与鉴定有连带性的事项,前者如受条件限制无法鉴别的事项,后者如关系到其他部门或违法违章的事项。

  9.鉴定单位:报告应由鉴定注册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

  10.鉴定日期:报告日期应是外勤工作结束的日期。

  八、关注要点

  为使鉴定工作顺利进行,降低风险,我们在鉴定过程中应关注以下要点:(1)选派执业能力较强和审计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担任鉴定工作;(2)鉴定人与涉案人有利害关系的要回避;(3)教育鉴定人树立“两德”:一是树立职业道德,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如实反映涉案人的实际情况,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二是树立工作品德,做到严肃认真,不草率马虎,不主观臆断,严格按照执业规范做好鉴定工作;(4)事务所领导亲自过问,亲自参与对鉴定事实和结论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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